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45條 法規:野生動物保育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相關法規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45條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使用野生動物保育票名稱、標章或發行野生動物保育票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其發行、出售或散布。前項經禁止發行、出售或散布之野生動物保育票,沒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