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37條 法規:野生動物保育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相關法規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野生動物之管理 第37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於飼養或繁殖中應妥為管理,不得逸失。如有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自行積極圍捕;並得報請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圍捕,協助圍捕所需相關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逸失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主動圍捕,其圍捕、收容及暫養所需相關費用,得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