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35條 法規:野生動物保育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野生動物保育目 相關法規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野生動物之管理 第35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