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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條申請首次輸入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物種者,應檢附有關資料,並提出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輸…
- 第29條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輸入、輸出時,應由海關查驗物證相符,且由輸出入動植物檢驗、檢疫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構,依照檢驗及檢疫相關…
- 第30條野生動物之防疫及追蹤檢疫,由動植物防疫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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