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27條 法規:野生動物保育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相關法規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野生動物之輸出入 第27條 申請首次輸入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物種者,應檢附有關資料,並提出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輸入之野生動物,應定期進行調查追蹤;於發現該野生動物足以影響國內動植物棲息環境之虞時,應責令所有人或占有人限期提預防或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