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13條 法規:野生動物保育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野生動物保育目 相關法規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 第13條 經許可從事第八條第二項開發利用行為而破壞野生動物棲息環境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行為人提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前項開發利用行為未經許可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主管機關得緊急處理,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