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法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野生動物保育目 第4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