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一、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之評估分類事項。二、野生動物保護區劃定、變更或廢止之認可事項。三、野生動物保護區內,遇有國家重大建設,在不影響野生動物生存原則下,其區內土地使用、收益方法之認可事項。四、其他有關野生動物保育之諮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