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陸域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法規:農業部陸域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委員,由農業部(以下稱本部)部長指定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本部與所屬機關(構)代表、其他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遴聘(派)之。前項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