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第14條 法規: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14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追回其全部或一部補助款:一、申請資料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隱匿或虛偽之情事。二、執行內容有虛報、浮報或違反法令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補助者,五年內不得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