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32條 法規: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2條 依本辦法取得農村再生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村再生設施,應定期檢查是否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同意機關得廢止其容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