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各功能分區內原有合法容許使用之項目,未符該功能分區規定者,得為從來之使用。前項原有合法使用項目之增建或改建,不得違反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所定各功能分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