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31條 法規: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1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各功能分區內原有合法容許使用之項目,未符該功能分區規定者,得為從來之使用。前項原有合法使用項目之增建或改建,不得違反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所定各功能分區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