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26條 法規: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第三章 功能分區劃分及使用管理 第26條 農村再生設施之興建高度不得超過十點五公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核定於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者,不在此限:一、景觀休閒設施之眺望設施。二、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育目的設置之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