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農村生態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如下:一、農村再生設施。二、農作使用(包括牧草)。三、農作產銷設施。四、林業使用。五、林業設施。六、住宅。七、農舍。八、公用事業設施。九、溫泉井。十、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十一、安全設施。十二、交通設施。十三、森林遊樂設施。十四、生態體系保護設施。十五、古蹟保存設施。十六、隔離綠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