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21條 法規: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三章 功能分區劃分及使用管理 第21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經核定後,各功能分區土地之使用,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為限;其容許使用項目為農村再生設施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功能分區之使用項目、細目依規定應辦理容許使用同意,且屬附表二需辦理認定基準審查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同意容許使用前,應先徵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