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農村再生條例母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一定規模集居聚落,指集居聚落達五十戶或二百人以上,或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集居聚落達二十五戶或一百人以上。所稱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指因聚落生活、生產、生態及文化等整體發展需要而彼此密切關連之區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