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 第34條 法規:農村再生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附則 第34條 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因重大天然災害受有損害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農村社區重建工作,得逕為調整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不受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