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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其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村(里)辦公處所及其他適當處所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得逕為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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