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 第23條 法規:農村再生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第23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之建設,應建立督導制度;並得對農村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團體或機關,予以獎勵。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