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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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