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第5條 法規: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第5條 社區組織代表應於前條社區公約草案公開閱覽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邀集所涉社區居民共同參與,召開社區公約制定會,並應於開會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景觀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出席。前項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得親自出席,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