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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社區公約草案提出後,社區組織代表應儘速於農村社區村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心或集會地點,及社區公約預定施行地點,公開閱覽七日以上,並載明下列事項:一、農村社區名稱、社區組織代表。
二、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草案。
三、異議意見之提出方式及期限。
前項異議意見之提出,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姓名、聯絡方式及地址。
社區組織代表應將異議意見納入社區公約制定會討論,並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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