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第2條 法規: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第2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指本法第二條所稱之主管機關;管理機關,指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所稱之管理機關。前項管理機關應辦理事項如下:一、擬定及實施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及其通盤檢討。二、擬定廢止計畫或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廢止特定水土保持區。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