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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8條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六份及主管機關要求之抄件份數,併同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申請文件…
- 第8-1條水土保持規劃書經主管機關審定後,如有變更,應由水土保持義務人列出差異比較說明對照表,連同水土保持計畫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
- 第9條(刪除)
- 第10條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第11條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或審定,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不符合水土保持…
- 第12條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副知相關機關:一、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二、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水土保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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