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一、變更水土保持義務人。二、變更簽證之技師。前項報備,屬第一款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文件;屬第二款者,應檢附第十三條規定相關文件。主管機關為第一項備查時,應副知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