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法規: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水土保持法母法 第四章 監督及管理 第26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山坡地超限利用,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但不包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依法得為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 本條定義的名詞 山坡地超限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