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法規: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水土保持法母法 第三章 特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第24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將保護帶以上屬森林之區域,造冊送請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變更查定為宜林地,並轉請林業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編為保安林。前項土地屬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或保安林地者,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逕送請森林經營管理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