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保護帶時,應實施測量、埋設明顯界樁或植界木,並檢具下列資料,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一、設置依據。二、設置目的。三、保護帶範圍(包括位置圖及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及面積。四、前款各宗土地之地號、面積、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姓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及管制事項。五、實施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