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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將保護帶以上屬森林之區域,造冊送請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變更查定為宜林地,並轉請林業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編為保安林。
前項土地屬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或保安林地者,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逕送請森林經營管理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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