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 第30條 法規:水土保持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經費及資金 第30條 為發展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政府應按年編列預算,辦理下列工作:一、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所需資金之融通。二、實施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經費。三、辦理水土保持調查、研究及技術改進所需之補助。四、促進水土保持國際交流與合作之經費。五、其他有關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