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 第26條 法規:水土保持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監督及管理 第26條 為保護公共安全,實施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主管機關得就地徵用搶修所需之物料、人工、土地,並得拆除障礙物。前項徵用之物料、人工、土地及拆毀之物,主管機關應於事後酌給相當之補償。對於補償有異議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