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 第25條 法規:水土保持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監督及管理 第25條 為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需用公有土地時,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土地權屬私有者,主管機關得依法徵收之。遇因緊急處理需徵收土地時,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先行使用土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