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3條 法規: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第3條 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一、氣象:交通部。二、水文、地質:經濟部。三、地形:內政部。四、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