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9條 法規: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9條 為有效處理前條之不動產糾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準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調處相關事項。進行調處時,得請該管地政機關或主管建築機關協助,受請求之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