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0條 法規: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10條 受災地區建築物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