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6條 法規: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第16條 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依前項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但申請政府災區優惠貸款而設定抵押權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