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6條 法規: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第6條 災害救助查報以村(里)為單位。災害發生後,由村(里)長、村(里)幹事,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派出所員警,切實勘查發生之時間、種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傷亡人數、房屋損失數目及農田、漁塭受災情形,由鄉(鎮、市、區)公所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前往督勘及撥款辦理救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