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38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三章 罷免 第38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主管機關應即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主管機關於接到答辯書五日內,應連同罷免理由書送交農田水利會,並由農田水利會及該選舉區之工作站公告十日,於公告之日起算三十日內辦理投票。前項答辯書內容,以不超過一萬字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