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訂定) 第31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訂定)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二章 選舉 第31條 會務委員因當選無效、辭職、喪失會務委員資格或因故出缺,致缺額達該會選任會務委員總額三分之一或同一選舉區全額出缺時,應於出缺之日起算三個月內辦理完成補選。但任期不足一年者,不予補選。前項會務委員補選以補足該屆任期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