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一、在場喧嚷、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農田水利會選舉工作會報。選舉人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