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參加會長候選之會員,應於公告登記期限內,備齊下列文件向農田水利會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一、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相片。二、候選人登…
- 第11條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在登記期間截止前經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申請同一種候選人登記。前項…
- 第12條候選人年齡及其會員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項年齡之認定,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 第13條農田水利會辦理會長選舉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投票場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迄時…
- 第14條會長候選人資格之審查,由農田水利會選舉工作會報為之。前項審查結果,應由農田水利會函知候選人,並送主管機關備查。候選人對審…
- 第15條候選人名冊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投票前,有不符合本通則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各款規定或有第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情事者,由農田水利…
- 第17條農田水利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開票及有關選舉秩序應行遵守事項…
- 第18條投票通知單送達方式,由農田水利會委由該會小組長、班長或僱工送達,或以郵寄方式為之。
- 第19條會長選舉,應於會長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 第20條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
- 第21條農田水利會應派員主持所有選務,各投票所、開票所應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辦理投票、開票工作,並置主任監察員一人,…
- 第22條農田水利會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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