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在登記期間截止前經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申請同一種候選人登記。前項撤回,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並附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