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19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三章 會務委員之獎懲 第19條 會務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交付紀律審查小組審議:一、違反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經會議主席認定情節重大者。二、對出列席人員漫罵污辱,經會議主席認定情節重大者。三、其他妨礙議場秩序或其行為有損會務委員名譽者。前項第三款之懲戒案,應有會務委員二人以上提議三人以上之連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