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1條年終考績結果,自次年一月執行,專案考績結果,自專案發生日執行。
- 第62條農田水利會職員違反法令、廢弛職務或有其他失職行為時,應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予以懲處:一、申誡。二、記過。三、記大過。四…
- 第63條農田水利會職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應予停職。前項停職原因消滅時,應於消滅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復職。
- 第64條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薪或年功薪。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者,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給。前項人員死亡者,應補給之薪給…
- 第65條農田水利會職員有特殊功績者,應視情節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一、嘉獎。二、記功。三、記大功。
- 第66條農田水利會職員之獎懲,依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及農田水利會員工獎懲基準辦理。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