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5條農田水利會職員年終考績之獎懲規定如下: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敘…
- 第56條農田水利會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規定如下:一、甲等: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乙等: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三…
- 第57條農田水利會職員之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平時考核:其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 第58條農田水利會職員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一、同一考績年度二次在辦公(工作)場所賭博財物或參與職業性賭博…
- 第59條農田水利會職員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功: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二、對主辦業務,提…
- 第60條農田水利會職員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為基準日之月薪給總額為準,專案考績獎金以核定當月之薪給總…
- 第62條農田水利會職員違反法令、廢弛職務或有其他失職行為時,應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予以懲處:一、申誡。二、記過。三、記大過。四…
- 第63條農田水利會職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應予停職。前項停職原因消滅時,應於消滅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復職。
- 第64條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薪或年功薪。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者,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給。前項人員死亡者,應補給之薪給…
- 第65條農田水利會職員有特殊功績者,應視情節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一、嘉獎。二、記功。三、記大功。
- 第66條農田水利會職員之獎懲,依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及農田水利會員工獎懲基準辦理。
- 第67條農田水利會職員獎懲記一大功、一大過以下之獎懲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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