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42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六章 就職離職 第42條 農田水利會經管財物人員應於到職十日內,覓妥有不動產之保證人二人以上或以保險公司信用保險為保證,遇有虧欠農田水利會財物或金錢時,由保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經管財物人員之人事保證應由主辦人事人員每年至少對保一次,認有換保必要時,應即通知於十日內辦妥換保手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