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農田水利會職員分為下列五類:一、輔佐人員:總幹事、主任工程師、秘書。二、灌溉管理人員:管理組長、管理師、副管理師、助理管…
- 第16條農田水利會職員之職務等級分一等、二等及三等,各種職務之職等依附表四農田水利會職員職務等級表之規定。
- 第18條農田水利會總幹事、專門委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薦任…
- 第19條農田水利會主任工程師除具有前條資格之一,並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任用之:一、經農田水利會工程人員二等十二級考試及格…
- 第20條農田水利會組室主管應考量其領導能力,並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曾…
- 第21條農田水利會管理師、工程師、秘書、專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
- 第22條農田水利會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組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相…
- 第23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四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三款所稱相關職務,指…
- 第24條第十二條考試及格進用人員應受各該次考試簡章規定服務年限之限制。
- 第25條各農田水利會應於無適當之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時,始得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符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資格之公務人員或專…
- 第26條農田水利會現職人員之調任,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經本規則任用及調任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在同職等內調任…
- 第27條農田水利會再任人員所具任用資格高於所擬任職務最低職級時,依該職務所列範圍內原職級任用;並以所列最高職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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