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農田水利會主任工程師除具有前條資格之一,並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任用之:一、經農田水利會工程人員二等十二級考試及格。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前項第二款所定相關科系如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