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6-1條 法規: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6-1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基於業務需要,需變更為宿舍使用者,管理處應擬具計畫書,報經本署核定後辦理,變更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